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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四种情形可免受行政处罚 处罚标准年底前公布
2008-10-6 8:09:17   来源: 井冈视界 作者: 
日前,《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方案》)出台,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原则进行了规范,明确了不予处罚、减轻处罚和加重处罚的界限。

  4种情况将免予行政处罚

  根据《实施方案》,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对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划分自由裁量等级,一般不少于轻、中、重三个等级。

  《实施方案》规定,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;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;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;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等4种情况可不予行政处罚。

  11种行为要从重处罚

  同时,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;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等5种情形可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。

  而对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、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;违法情节恶劣,造成严重后果的;多次实施违法行为,屡教不改的;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等11种行为则要从重处罚。

  处罚理由须特别说明

  执法部门在开出行政处罚单时,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、申辩,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理由,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。对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,除依法当场处罚外,调查人员应提出行政处罚建议,交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。

  处罚标准年底前公布

  《实施方案》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出台时间也作了规定,要求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在12月10日前,结合违法行为的适用主体、违法情节、违法次数和数额、社会危害性等因素,在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,制定出细化的执法标准,并于12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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